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组织或机制来促进人群的和谐相处。有机制的地方,就自然会有位分或职分来维持机制的顺畅运作。
没有事情发生时,就不需要启动某一些机制。当事情发生时,就可能需要启动某一些相关机制来处理有关事情。举个例子,当某人觉得被某人亏负或伤害而作出讨回公道的选择时,一连串的机制就因此而被启动,例如:报案、查究(查案)、呈交查究结果予主控官、主控官向法庭提呈控诉申请、开庭、原告、被告和证人的交错陈词、法官聆审及宣判等。
要启动这一连串的机制,就牵涉了一连串的位分运作。只要任何一个位分不妥当执行任务就会影响整个过程,导致有关机制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举个例子,若查案官或主控官一开始就有了某一个前设,就可能会影响整个查案或控诉过程。又或者,查案官或法官因面对巨大压力而模棱两可的撰写查案或判决报告,则可能影响整个司法结果。
面临这连串繁琐的程序,一些人可能真的无法承载其中的压力,而不能作出无畏无私、不偏不倚的判断和决定。若然,有关人士是不适合领受有关位分的。若情非得已,必需负起有关职分,则宜把整个过程看作是学习的机会,力求在程序运作时,靠上帝恩典,温婉刚勇的完成所托,尽量公允的照顾各造的惠益。
上主的愛 (路十五 1-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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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預苦期的第四週,選用的福音課是路十五1-3,11-32
。這是有關失去、悔改與接納的故事。這個故事之所以吸引人,是因為它有多重面向,即無論站在父親、大兒子還是少兒子的角度,都會有不同的發現和領受。這次,我嘗試站在大兒子的角度閱讀這個故事。
在15:2的背景下(法利賽人和文士私下議論說:「這個人(...
3 days ago
2 comments:
小弟想这也适用于派师吧?嘻!
一个体制和规则系统本来有它存在的意义。就如五经里的十诫和约书。
教会体制亦然。
问题在於,在有罪的人手上,它们常常被利用来操纵和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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