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组织或机制来促进人群的和谐相处。有机制的地方,就自然会有位分或职分来维持机制的顺畅运作。
没有事情发生时,就不需要启动某一些机制。当事情发生时,就可能需要启动某一些相关机制来处理有关事情。举个例子,当某人觉得被某人亏负或伤害而作出讨回公道的选择时,一连串的机制就因此而被启动,例如:报案、查究(查案)、呈交查究结果予主控官、主控官向法庭提呈控诉申请、开庭、原告、被告和证人的交错陈词、法官聆审及宣判等。
要启动这一连串的机制,就牵涉了一连串的位分运作。只要任何一个位分不妥当执行任务就会影响整个过程,导致有关机制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举个例子,若查案官或主控官一开始就有了某一个前设,就可能会影响整个查案或控诉过程。又或者,查案官或法官因面对巨大压力而模棱两可的撰写查案或判决报告,则可能影响整个司法结果。
面临这连串繁琐的程序,一些人可能真的无法承载其中的压力,而不能作出无畏无私、不偏不倚的判断和决定。若然,有关人士是不适合领受有关位分的。若情非得已,必需负起有关职分,则宜把整个过程看作是学习的机会,力求在程序运作时,靠上帝恩典,温婉刚勇的完成所托,尽量公允的照顾各造的惠益。
最後一課: 還可講甚麼?今日香港處境下的公共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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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處境
公共神學致力於透過對話與實踐,將基督宗教信仰與公共議題連結,以促進共善(common good
)。那麼,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實施以來,公共神學產生了或要有甚麼轉變?這是一個對共善的處境討論,也是一個如何達至共善的探討。有關香港公民空間(civi...
1 week ago
2 comments:
小弟想这也适用于派师吧?嘻!
一个体制和规则系统本来有它存在的意义。就如五经里的十诫和约书。
教会体制亦然。
问题在於,在有罪的人手上,它们常常被利用来操纵和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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