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31, 2009

婚姻与忠贞

耶稣在世时,处身在一个罗马和希腊文化混合的处境中。按希腊人的文化,男人有婚外情是可以预期和被接受的。因此,不会有羞耻感。妻子当安於妇道、守护家庭、传宗接代及相夫教子 。丈夫却可以为了增加生活的情趣而纳妾、与红颜调情或寻欢作乐。在父权/夫权并重的希腊社会中,丈夫可以不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休妻。他所需要负责的只是把嫁妆完整归还被休的妻子。

犹太人又怎样看离婚呢?这导引我们先去了解“发休书”的背景(参申24:1-4;太5:31)。在申24:1-4的律法程序被颁布以前,犹太女性是毫无地位的。丈夫可以自由拒妻子於门外。被拒的妻子不能与其他男性来往,因为按名义来说,她仍然是他的妻子。若她这样做,丈夫可以干预。

申24:1-4 被颁布之后,丈夫需按律法的规定,在休书发出之前,需尽作丈夫的一切义务。丈夫把休书交予妻子后(参申22:13-21),就不能再干预前妻的生活。这可以使被休的妇人免於受前夫的打扰。从这角度来看,申24:1-4 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定的律法程序。原意是为了保护女性免於被心硬的丈夫欺凌。

然而,耶稣时代的法利赛人和 Hillel 学派的拥护者却错误诠释上述律法。按这学派的诠释,只要妻子做了丈夫眼中看为不合理的事,或不能按丈夫的主观标准讨丈夫喜悦,丈夫便可以休妻。在这情形下,女性被看作是丈夫的附属物 ( a thing),任由丈夫安排或处置。因着这样的从属地位,女性不能“休夫”,纵使丈夫不忠贞。这样的社会偏差导致许多犹太女性不愿结婚。若父亲不体谅,女性的情况则更辛酸。

法利赛人问耶稣:“无论什么缘故,人休妻都合法吗?” 这样的提问真反映了法利赛人对申24:1-4的错误诠释。内心刚硬导致法利赛人和Hillel 学派的拥护者混乱了上帝原初命定的婚姻秩序。他们把上帝原初所定的和摩西因为部分犹太男性心硬而给予的律法宽容相提并论。再者,他们更以这律法名义来挑战上帝原初所定的(参太19:4-5)。这样做等於不遵守上帝的意愿(太19:7),废除上帝原初所做的(太19:6),也不把婚姻看作是上帝的恩礼。

耶稣的回答(太19:3-6)说明了提问者是多此一问。耶稣继续说:“凡休妻的,除非是因为不贞的缘故,否则就是使她犯奸淫了;人若娶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耶稣的声明表达以下几点:
  1. 摩西因为犹太人心硬,容让犹太人在有程序的情形下休妻。耶稣却反对离婚,因为起初不是这样的(太19:8)。
  2. 按耶稣的教导,离婚的唯一条件是:伴侶不贞--在性关系上出现不合法或不合礼的结合(太19:9)。当伴侣不贞时,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3. 除非伴侣不贞(参申22:13-21),不能随意破坏婚姻。随意休妻的,等於使自己的伴侣陷入与他人“错误结合”的危机中。任何人与这非因不贞而被休的女性结合,等於贪恋他人妻子,和她发生了奸淫。休她的丈夫则成为奸淫发生的“促使者”。原来,随意休妻不等於丈夫的责任结束了!
  4. 非因妻子不贞,离开婚姻伴侣与另一位女性结合的,等於犯奸淫。这也连累了另一位女性,使她蒙受犯奸淫的罪名。
  5. 若错误的结合已经发生,离开这错误的结合是应当被接纳的。因为,结合原本就是错误的。若不停止错误,错误就会延伸下去。
  6. 耶稣的诠释让女性寻回自己的定位。女性不是“物品”,也不是呼之则来,挥之则去的从属。一方面,保护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和安全;另一方面也提醒男性不可随意离婚。
  7. 耶稣的诠释保护了婚姻的神圣性。婚姻的神圣性远超过法院所颁布的结婚证书。这提醒我们下列功课:
  • 门徒当积极的孕育婚姻,使之更巩固、更丰富。因为,婚约是天长地久的。(结婚前,先看清楚对方是否是自己真心所爱,愿意投资一生与他/她共同生活)。
  • 婚姻是上帝的恩礼,因此门徒不当草率离婚(参太19:4-6)。
  • 门徒不但应当拒绝淫念,也不应该导致其他人犯奸淫(参徒20:19-21)
  • 门徒不应成为错误结合的促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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