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25, 2009

从上帝而生者所享的权利

阅读卫斯理约翰於1748年所写的其中一篇讲章:“从上帝而生者所享的大权利” (S 19. The Great Privilege of those that are born of God),并反思以下问题:
  1. 在阅读这篇讲章的过程中,你得到什麽惠益?
  2. 有关讲章是以什么经文为基础?共分几个段落?请说明每个段落的重点。
  3. 按约翰的理解,“为上帝所生”和“被称为义”在性质上有何分别?你认同这样的分别吗?为何?
  4. 按约翰的理解,一个“为上帝所生”的人会有什么改变?
  5. 按约翰的理解,一个“为上帝所生”的人会否再犯罪?若会,他/她是在怎样的情况下犯罪?你赞成约翰的理解吗?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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