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默想:创世纪27:30-38, 41;马太福音 5:21-26
有话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須受审判。”(出20:13;太5:21)
按古代犹太社会的常规,审判杀人犯的程序是由长老议会负责的。少於150人的村莊,有3名长老任审判官;较大的市鎮有7名;更大的城市则有23名。
耶稣基督却说:“凡(无故)向弟兄動怒的,必须受审判。”(太5:22)
动怒的两大用语是thumos 及 orgē。Thumos 的意思是怒气如同乾草燃起的火焰。兴起快,消散也快。Orgē 的意思则是深深植根的怒氣;持续加溫的怒氣。太5:22 的动怒是指深深植根的怒氣。耶穌说:无故向弟兄发类似怒气的,必须受审判。
当耶稣这样说时,他是在开阔“不可杀人”的涵盖性。无理的对他人动怒是在心中杀人!(参约壹3:15)无理发怒反映内心的极端自我。耶稣的表达说明了以下两个重点:
- 我们须对自己的怒气负责。
- 我们当探索如何让天国的价值观来更新我们的内心,因为怒气和杀人的行动是源於内心的憎恨。
按犹太人的传统,“祭物”是代赎误犯之罪的(参利4-5;6:24-7:10;16)。故意犯罪则是无物可代赎罪债的(参利24:17-22;民35:16-21)。无理动怒或以上述蔑称恶骂他人,等於是故意犯罪,是无祭物可代赎罪的。因此,当在献赎罪或赎愆祭前,先与被我们得罪而恼恨我们的人和好。先寻求与邻舍和好,再与上帝和好!
赶快与被我们得罪的人讲和是防止怒气蔓延、苦毒衍生苦毒的最佳途径。这是修补无理动怒或蔑称他人所造成的错失的实际行动;也是真正悔罪和改正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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